时间: 2024-05-26 18:00:55 作者: 家具知识
第一千三百七十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相关供应商品权公司涉嫌提供虚假业绩,中标无效。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第一千三百七十一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劲公司”)诉称,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其报价合理,代理机构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有违公正。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鉴于该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且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第19号(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第19号”)已对该情形予以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废标。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据了解,该项目系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机关及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1-AL-007,预算金额207.127万元,采购内容为办公家具(包含办公桌、办公椅、茶几、沙发等)。中标供应商为哈尔滨科诺家具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175.168万元。项目中标公告除公布了三家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外,还在“其他补充事宜”中明确,投诉人科劲公司及另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且未按要求在评标结束前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中标公告未同时公布该项目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指导性案例第19号系A单位2017年度8.28万人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投诉案。案涉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能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财政部认为,招标文件将87号令第60条中的“明显低于”规定为“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未限制投标人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的权利。但是,该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可能会引起投标人串通报价,从而规避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故此,财政部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从投标情况及评标过程看,招标文件该规定未产生实质性影响,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一千三百七十二号信息公告中,举报人反映:1.相关供应商民昊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本项目中标公告公示期限仅为1天,代理机构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采购人存在履职不尽责的问题。4.代理机构未正面答复质疑。财政部经调查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不成立。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告知举报人投诉权利的问题限期改正。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明确,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实践中,部分从业人员对“公告期限”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指的是中标结果只公告1个工作日,即只在这一天有效。其实不然。一位参与87号令起草的专家这样认为,该项规定的本意是中标、成交结果在经过1个工作日的公告后就具备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公告期限是质疑的起算点,便于相关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后尽快提起质疑。这恰恰体现了87号令充分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立法初衷。而且,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是永远有效的,除非其被撤销。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可以少于3日。不应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规定弄混淆。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品权公司在参加投标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能通过资格审核检查。2.品权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不应得分。3.品权公司涉嫌提供虚假业绩,中标无效。4.经查询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品权公司不在小微企业名录中,要求核实其审计报告真实性、有效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4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二、项目名称: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机关及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其报价合理,代理机构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有违公正。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且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第19号已经对该情形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举报人反映:1.民昊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本项目中标公告公示期限仅为1天,代理机构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采购人存在履职不尽责的问题。4.代理机构未正面答复质疑。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